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推动法律制度发生变革,仍遵循经典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就是不断加强和巩固党的全面领导,进而以党的坚强领导推进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设置调整和个人利益调整,其方案的实施工作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智慧的考验,极富挑战性。
通过改革使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协同高效、运转顺畅,以完善的制度根基和职能体系提升能力、推进工作、实现发展、取得实效,更好执政施政,从而巩固党的执政根基、赢得人民拥护,是党和国家机构不断改革、不断完善的根本目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仅需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整体谋划推进,做到全国一盘棋,还需要相对应地在各个地方对标对表、进一步落地落实。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历史逻辑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面统筹下,我国先后集中开展了9次机构改革。未来需要通过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严明改革纪律、坚定政治意志、严格执行方案、平稳有序推进、地方统一实施、落实编制法定等举措扎实推进此轮改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要增强问题意识,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
这一阶段2次机构改革的核心是革除原本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改革开放释放体制活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机构改革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一劳永逸,需要不断进行调整。进入专题: 数字社会 反思型法治 。
这部法律将国家在电子商务空间治理过程中的主要责任界定为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而不是对海量的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实质评价和直接管理。作为比国家法更硬的软法,数字法由平台企业自主创制,具体调整海量数字行动,并通过电子手段自动执行,是数字社会中的第一性规范。另一方面,即便政府有规制平台权力的动机,各种干预决策的正当性又何在?过去我们在市场经济场景下谈到了政府恣意进行资源与财富再分配的恶果,而在数字经济的场景下,则可能进一步面临对资源与财富再生产加以不正当干预的问题,因为这是一种真正的创新经济。其次,在各种数字社会系统内部,数字技术都主要为职业——组织中心赋能,不断挤占和排斥业余——自发的边缘,这造成了越来越加剧的结构性不平等,严重侵蚀了数字社会的自我反思潜力。
这部法律通过规定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等,引入平台内经营者的参与能力。其中哪一种能够在高度复杂、高度陌生、高速演化的数字社会,使法律系统既保持自己的运作自主性,又不侵犯其他功能系统的自主性,既满足其他社会系统的需要,又满足全社会整合的需要?我对这个关键性问题的回答是,在高度复杂的数字社会,反思型法治是唯一兼具三重理性要求的法治范式。
2019年起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具有浓厚的反思型法色彩。数字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重大变革,以至于要提出这个全新概念来标示现代法治的转型升级?社会系统理论的解释是,数字社会的根本变革源自社会沟通媒介的历史性更迭。现代社会仍然按照功能的差异,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教育、医疗、传媒等子系统,它们并行不悖的专业化发展,造就了全社会的繁荣昌盛。在此情境下,把传统的法律运用到新的社会空间,就会出现法律移植困境。
但数字社会必须承认新的中间制度,尤其是平台拥有事实性的治理权力。所有这一切,都意味着需要一种新的法治形态。首先,是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调整 近年来,数字法治受到了广泛关注。
数字社会的结构变迁带来了三重法治挑战。当然,这并没有直接改变现代社会的组织原则。
但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的沟通媒介都是日常语言,数字社会以代码基础上的通讯语言替代了日常语言,意味着社会基础设施的第一次质变。但是由于媒介的改变,数字社会的沟通速度、数量、关联度都大幅度增长,整个社会的意义空间、创造潜能和记忆功能也大幅度扩展。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方面对超大型平台施加结构调整,要求其成立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但更具体地说,应当沿着什么方向、采用何种范式推进数字法治?继19世纪以降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法治、20世纪中叶以降福利国家的实质法治之后,相继有回应型法治程序主义法治反思型法治等法治范式得到较深入的讨论或较广泛的实践。所有这一切,都是尚未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得到充分重视的新宪法问题。最后,也最具一般意义的,是数字法或曰电子法与国家法的协同运行。但数字法本身建立在极度僵硬的0/1代码基础上,在适用过程中否定了通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进行意义微调,回应社会发展的可能性。其内在理性体现为程序取向、关系导向,既不追求完美的规则体系,也不对数字社会行动强加目标设定和价值引导,而是运用组织、程序和职权规范,保障数字社会各领域持续展开自我反思,自主解决系统际冲突。
一方面是限制守门人的行为,如在排序、索引、爬虫等领域禁止自我优待。这就要求网络公共领域的监管目标从维护社会稳定向防止功能异化转移,监管主体从政府的垂直管理向与网络企业、行业组织、网络公众多中心共治转移,监管方式从分散限制网络行为向集中调整网络架构转移,监管对象从控制网络公众向引导网络企业转移,监管手段从单纯的外部规制向自我规制的规制转移。
其系统理性体现为支撑诸数字社会系统自主运行,通过促成它们的内部协商和外部协调,助益多中心的社会整合。平台经营者借助数字法将(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集于一身,无视基本的权力分立和功能适当的权力配置原则。
加之数字技术总是能够给治理权力赋能,公私合作治理完全可能异化为公私合谋。首先,在人为设计的各种全新的数字社会,新的行动者不断涌现,他们的行为预期、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网络、整个社会的秩序形态和权力结构都呈现出与线下世界迥异的面貌。
当然,《电子商务法》主要只是向平台经营者赋权和课责,未来电子商务空间迈向完善的反思型法治的关键,还在于构造平台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推进平台企业决策的民主化,以及对平台企业的权力运行过程施加合法性控制,亦即运用权力、权利和法律制约权力,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空间和整个网络经济系统的自我反思。在欧洲,《数字市场法》引入事前监管,干预超级平台的反竞争行为,通过调整网络经济空间的关系和权力结构,间接推动各方行动理性化。但数字社会必须承认新的中间制度,尤其是平台拥有事实性的治理权力。其次,在各种数字社会系统内部,数字技术都主要为职业——组织中心赋能,不断挤占和排斥业余——自发的边缘,这造成了越来越加剧的结构性不平等,严重侵蚀了数字社会的自我反思潜力。
最后,数字技术的应用,导致数字社会呈现出高度去中心化与高度再中心化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是有没有动机加以规制?已经有学者提出,从历史上看,整个互联网社会就是非法崛起的。
现代法治自初生之日起就摧毁了家族、宗族、行业、教会等各式各样的中间制度,实现了国家和国家法对公民的直接支配。现代社会仍然按照功能的差异,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教育、医疗、传媒等子系统,它们并行不悖的专业化发展,造就了全社会的繁荣昌盛。
其次,是电子商务空间的秩序调整。问题在于,现代国家的治理权力受到宪法、法律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平台的治理权力却还没有受到良好的规制。
2019年起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具有浓厚的反思型法色彩。在此情境下,把传统的法律运用到新的社会空间,就会出现法律移植困境。这部法律通过规定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等,引入平台内经营者的参与能力。数字社会究竟发生了什么重大变革,以至于要提出这个全新概念来标示现代法治的转型升级?社会系统理论的解释是,数字社会的根本变革源自社会沟通媒介的历史性更迭。
数字法通过电子手段得到完美执行,彻底排除逃避处罚和行使抵抗权的行动空间,实质性地减损了数字公民的基本权利。鉴于数字技术塑造了迥异于线下世界的互联网社会,改变了社会沟通的性质、数量和后果,使既有的治理资源不堪重负,传统法律难以直接移植适用,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调整必须依靠反思型法治。
进入专题: 数字社会 反思型法治 。其规范理性体现为支持数字社会的自我规制,既不搞自由放任,也不直接干涉个人的行动。
因此国家法作为第二性规范发挥作用,向数字法施加合宪性、合法性的二阶控制,将成为数字社会发展反思型法治的关键。这部法律还详尽规定平台经营者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实际上认可了其作为电子商务主要治理者的社会角色。